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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二)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和《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奖励我院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表现优异的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且该生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且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中国籍研究生,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者;
(五)学位课成绩低于70分或非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者;
(七)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比例为符合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比例为符合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20%,奖励金额10000元;三等比例为符合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30%,奖励金额8000元。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比例为符合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20%,奖励金额18000元;二等比例为符合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60%,奖励金额10000元。
由于不同专业的成绩没有可比性,因此,法学院在评定学业奖学金时按照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分别排队。遇有各专业名额非整数情况时,解释权归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八条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公式 = A+B+C
A = 评选年度学习成绩平均分×50%
B = 评选年度通过司法考试的加3分
C = 科研能力得分×50%
(科研能力得分参照《九州体育网-(中国)官方网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九条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公式:
窗体顶端
博士研究生评审成绩
= 评选年度学习成绩平均分×30%+科研成果得分×70%
窗体底端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法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申请、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分为个人申请,法学院评审,学校审定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向法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按照评审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院学术组织和导师代表的推荐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申请人答辩。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院办公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等相关表格,报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业奖学金专门账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时间,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若发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荣誉,追回所得全部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生效。